【案件重现】
李某系东海县某公司车间副主任,某天因单位晚上加班延时,耽误了吃晚饭,公司遂安排加班结束后统一就餐。晚餐结束后,公司安排车辆接送所有员工,但员工吴某不听劝阻,执意要酒后驾车,李某欲乘吴某的车回公司。然而,在途中因吴某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。经当地公安部门认定,当事人李某无责任。事发不久,李某的父亲向东海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成都人才网 加班餐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能算“上下班途中”,能否认定为工伤?用人单位认为,吴某餐后酒驾是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而且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车辆送员工回单位,李某、吴某不听劝阻,最终发生交通事故,李某的死亡与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不应认定为工伤。
【案件评析】
东海县人社局调查核实后,认为李某受到的伤害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“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”的情形,故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。
正常情况下,上下班时间、场所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。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,比如领导临时安排外出办事后已到下班时间直接回家的,单位组织加班共同进餐后各自回家的,单位组织外出郊游后各自回家的等等。如何判断此类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应当注意以下两个要点:
1、工作性质延长了工作时间或延伸了工作地点。所谓的工作性质就是指活动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的。并不是说所有的就餐都是具有工作性质,如车间里几个同事相约小聚,车间自己安排车间里的同事聚会等情况这些活动并不具有工作性质,因此也无法视为工作场所、工作时间的延伸。只有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活动才可以认为是工作的延续,在单位安排的活动结束之后的、其目的为回家的“合理路线、合理时间”,才可以理解为“上下班途中”。
2、非本人主要责任。这是认定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基本要素。那么如何确定本人负什么样的责任?根据有关规定: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申报工伤的,除提交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要求的材料外,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(包括本人承担同等责任、次要责任、无责任)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。”